上世纪70年代中期以来,一种基于市场的、全新的用电照明节能新机制——"照明合同能源管理"。照明合同能源管理已发展成为一新兴的节能产业。照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电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这样一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电收益为工厂照明系统升级,以及降低照明开支运行成本。而基于这种节能新机制运作的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在国外称ESCO,在国内简称EMCo)的发展十分迅速。
照明合同能源管理在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照明节能项目的开展。在传统的节能投资方式下,节能项目的所有风险和所有盈利都由实施节能投资的企业承担;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中,一般不要求企业自身对照明节能项目进行投资。
目前国照明合同能源管理主要有以下合作类型:
1、照明节能效益分享模式:用能单位无需投入资金。项目完成后,用能单位在一定的合同期内,按比例与节能服务公司分享由项目产生的照明节能效益。具体分配比例因节能项目的投资额不同,节能效益分配比例和节能项目实施合同年度也将有所有不同。一般合同到期后,节能设备归用能单位所有。
2、照明节能效益支付模式(又名:项目采购模式)。用能单位委托节能服务公司进行照明节能项目改造,先期支付一定比例的工程投资,项目完成后,经过双方验收达到合同规定的照明节能量,用能单位支付余额,或用节能效益支付。
3、照明节能量保证模式(又名:效果验证模式)。照明节能改造工程的全部投入由节能服务公司前期提供,用能单位无需投入资金,照明节能项目完成后,经过双方验收达到合同规定的节能量,按事先双方协商同意的照明节能改造报价方案支付照明节能改造工程费用。
4、照明运行服务模式::用能单位无需投入资金,照明节能项目完成后,在一定的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负责项目的运行和管理,用能单位支付一定的运行服务费用。合同期结束,项目移交给用能单位。
5、照明外包服务模式。节能服务公司承包用能单位的照明用能项目,用能单位与节能服务公司按约定的照明能耗费用给节能服务公司,节能服务公司负责照明项目的运行、管理、照明费用的缴纳等一切费用。
照明合同能源管理最大特点是:用能单位零投资、零风险、零浪费、高收益、包括照明产品、节能改造施工、产品正常维护等在内等费用都由节能公司负责。免去了用能单位的财务风险、照明系统的维护、管理风险。实施节能改造的企业,每月的照明用电费用大幅下降,下降甚至达到50%左右。减去支付给节能技术服务公司的部分,每月仍有很可观的收益。既能降低用能成本,还有较高的节能收益。